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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-2018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通知
  • 日期:2017年12月18日 15:08
  • 编辑:李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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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《关于做好拨付2017-2018学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资助经费前期工作的通知》和我校资助工作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情况,现开展本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。

基本申请条件

1. 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领导,坚持“四个认同”;

2.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3.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,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;

4. 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;

5. 学习刻苦努力,积极进取。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;

6. 综合测评等级为AB(不含2017级)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取消,暂停或减少资助 :

1)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;

2)学习主观不努力,两门主要课程 ( 必修课 ) 补考不及格者 ;

3)虽未受到处分,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;

4)参加宗教活动,穿戴宗教服饰 ;

5)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;

6)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;

7)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。

二、资助方案

(一)2017级资助标准

1. 本学年已获资助累计4000元以下者,每人资助1000元;

2. 本学年已获资助累计4000元以上者,每人资助500元。

(二)其他年级资助标准

1. 综合测评A等,每人资助1100元;

2. 综合测评B等,每人资助400元;

3. 两门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,资助额度在原有基础上减半;两门以上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不予资助。

三、申请流程

1. 1218-1221日,网上办事大厅搜索“助学金”入口申请,并提交至学院。

2. 1222-12日,学院审核,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提交至学校;

3. 115日前,学校审核并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发放贫困专项经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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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18日